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88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8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陶國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陶國勇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十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
理由
受刑人陶國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0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4 併科罰金新臺幣80,000元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之列,宜由檢察官依法執行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