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63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63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游政發
- 選任辯護人
- 鄧藤墩律師
文 聞律師
李慶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政發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壹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游政發(下稱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審法院審理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9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教唆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並判處有期徒刑12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1日受理移審並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上開罪名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原審亦就其所犯之罪判處重刑,依一般社會通念,被告受重刑之宣告,足認有相當理由有逃亡之虞,乃依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第1 項第3 款及相當理由有逃亡之虞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05 年8 月11日執行羈押,105 年11月11日第1 次延長羈押,至106 年1 月10日第1 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固否認犯行,惟有相關證人之證述、書證及扣案物證可參,足認被告涉犯運輸(檢察官起訴被告係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或教唆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其涉犯之罪法定最輕本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屬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相較於輕罪而言,受到刑罰制裁較為嚴厲,良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乃基本人性,被告既為身心健全之成年人,可預期所涉犯運輸或教唆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之刑度既重,為規避刑罰執行而妨礙上訴審判或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復審酌被告前案運輸之愷他命已達40,960.8公克(此部分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罪部分,經原審法院於104 年8 月11日以104 年度訴字第266 號判處免刑確定),本案涉犯運輸或教唆運輸之毒品不僅升高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數量更高達66,870.5公克,在黑市價值不斐,足認被告不僅有相當之資力,且極有可能有暢通之跨國走私人脈及管道,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本案大批甲基安非他命雖遭偵查機關即時查獲而未流入市面,然已對社會治安產生嚴重不良影響,就司法追訴之國家社會公益及社會安全法益,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權衡後,認對被告執行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是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存在,其餘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上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爰裁定被告應自106 年1 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