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字第39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9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明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受刑人之聲請而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號:105 年度執聲字第1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明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壹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就其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李明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1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編號11所示之罪,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本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其中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李明達就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所受罰金刑(併科罰金新臺幣5 萬元)之宣告,應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部分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