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30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0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國寶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妨害性自主等罪,前經國防部覆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5 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