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字第9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道誠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道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吳道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101號、98年度聲字第1399號、98年度審聲字第5380號判處定應執行刑各有期徒刑4 年2 月、9 月、4 年、1 年6 月確定;於97年4 月29日送監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 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 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