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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232號

聲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惠光霞曾永宗王以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3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松益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松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松益前犯妨害性自主、強制性交罪,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87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3 月,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吳松益於民國101 年5 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0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60109049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王以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楊茱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232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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