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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582號

聲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王光照謝宏宗蔡廣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8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聰智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7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聰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聰智前犯恐嚇取財得利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665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蔡廣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福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582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