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65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5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賢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2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賢龍因偽證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賢龍(下稱受刑人)因偽證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偽證等2 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 之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877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後,嗣經最高法院以106 年度台上字第1383號,認受刑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駁回上訴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