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58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8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聰智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7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聰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聰智前犯恐嚇取財得利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665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