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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65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陳明富李政庭孫啓強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5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賢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2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賢龍因偽證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賢龍(下稱受刑人)因偽證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偽證等2 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 之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877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後,嗣經最高法院以106 年度台上字第1383號,認受刑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駁回上訴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孫啓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孟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659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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