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志章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孫妙岑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英得
- 選任辯護人
- 許惠珠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仕生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孫妙岑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盈通
- 選任辯護人
- 歐陽珮律師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孫妙岑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金助
- 選任辯護人
- 黃泰翔律師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孫妙岑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第三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志章、郭英得、郭仕生、邱盈通、許金助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月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志章、郭英得、郭仕生、邱盈通、許金助(下稱被告5 人)前經本院認其等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 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 年1 月24日執行羈押。經判決後,被告5 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於107 年7 月3 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7 年10月2 日第1 次羈押期間屆滿。
二、茲本院審酌被告5 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經原審及本院為有罪判決在案,堪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5 人所犯均為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復經本院判處被告蔡志章無期徒刑、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佰萬元;被告郭英得無期徒刑,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被告郭仕生無期徒刑;被告邱盈通有期徒刑19年;被告許金助無期徒刑之重刑,尚未確定,依諸常情,被告5 人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即行增加,是以為防免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實際發生,本院斟酌命被告5 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爰認被告5 人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民國107 年10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2 項、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