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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林水城鍾宗霖任森銓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建輝
選任辯護人
王森榮律師
選任辯護人
賴柏宏律師
選任辯護人
翁松崟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黃耀熹
選任辯護人
王森榮律師
選任辯護人
賴柏宏律師
選任辯護人
翁松崟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孫潤祥
選任辯護人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

      翁松崟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340 號,中華民國107 年8 月3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775號;移送原審併辦案號:同署107 年度偵字第10932 號;移送本院併辦案號:

同署107 年度偵字第15576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建輝羈押期間,自民國107 年12月28日起,延長貳月。

黃耀熹羈押期間,自民國107 年12月28日起,延長貳月。

孫潤祥羈押期間,自民國107 年12月2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建輝、黃耀熹、孫潤祥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 月28日訊問後,認被告等3 人所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7 年9 月28日執行羈押,至107 年12月27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罪乃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及本院判處重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 年12月28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鍾宗霖

法 官 任森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耀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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