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27、728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凃裕斗吳佳頴簡志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727、7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郭銹美
選任辯護人
洪仁杰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甲罪數一備註/主文欄第三行所載「劉銹美」及附表甲罪數二十七備註/主文欄第十一行所載「劉銹美」

均應更正為「郭銹美」。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甲罪數一備註/主文欄第三行所載「劉銹美」及附表甲罪數二十七備註/主文欄第十一行所載「劉銹美」均應為「郭銹美」,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誤繕為「劉銹美」,核屬顯然之錯誤,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簡志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27、728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