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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邱明弘楊智守徐美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志章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孫妙岑
上訴人
即被告
郭英得
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郭仕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孫妙岑
上訴人
即被告
邱盈通
選任辯護人
歐陽珮律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孫妙岑
上訴人
即被告
許金助
選任辯護人
黃泰翔律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孫妙岑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第三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志章、郭英得、郭仕生、邱盈通、許金助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月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志章、郭英得、郭仕生、邱盈通、許金助(下稱被告5 人)前經本院認其等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 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 年1 月24日執行羈押。經判決後,被告5 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於107 年7 月3 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7 年10月2 日第1 次羈押期間屆滿。

二、茲本院審酌被告5 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經原審及本院為有罪判決在案,堪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5 人所犯均為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復經本院判處被告蔡志章無期徒刑、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佰萬元;被告郭英得無期徒刑,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被告郭仕生無期徒刑;被告邱盈通有期徒刑19年;被告許金助無期徒刑之重刑,尚未確定,依諸常情,被告5 人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即行增加,是以為防免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實際發生,本院斟酌命被告5 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爰認被告5 人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民國107 年10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2 項、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徐美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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