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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004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莊崑山林家聖王憲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04號

聲請人
選任辯護人
黃致豪律師
被告
劉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殺人案件(本院107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交付相當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百零七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 號案件之本院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下午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持有該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為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審判期日之錄音內容與準備程序筆錄內容進行核對更正,以保障被告法律上權益云云。

二、按法院組織法有關法庭錄音、錄影之規定,業於104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3 日生效,其增訂之第90條之1明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 年內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一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準此,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情形外,即應予許可(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45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請人係本院107 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 號案件被告劉志明之辯護人,屬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所聲請交付該案於107 年8 月2 日下午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係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為之,且依其上開主張理由,核屬維護被告劉志明法律上之利益,而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揆諸前述說明,應認其聲請本院該法庭錄音光碟為有理由,故聲請人於繳交費用後,當即依規定轉拷發給本院107 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 號案件,於107 年8 月2 日下午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上開交付之法庭開庭錄音光碟,持有該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為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特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王憲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佳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004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