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19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9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孫國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受刑人之聲請而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號:107 年度執聲字第5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國凱因傷害等捌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孫國凱因傷害等8 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該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 頁),本院審核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法院為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部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另受刑人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業於民國104 年3 月9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固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此僅為檢察官執行其應執行刑時,應予扣抵之問題,尚非因之即不得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