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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19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邱明弘楊智守徐美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9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孫國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受刑人之聲請而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號:107 年度執聲字第5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國凱因傷害等捌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孫國凱因傷害等8 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該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 頁),本院審核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法院為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部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另受刑人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業於民國104 年3 月9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固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此僅為檢察官執行其應執行刑時,應予扣抵之問題,尚非因之即不得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徐美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195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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