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年度上易字第7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 年度上易字第7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7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翌銘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 年度易字第645 號、107 年度訴字第286 號,中華民國107 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8 年8 月13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6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洪翌銘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路000巷0號居屏東縣○○鄉○○路0巷0號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 年度易字第645 號、107 年度訴字第286 號,中華民國107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