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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162號

聲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黃壽燕曾逸誠莊珮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6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麗淑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4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麗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麗淑前犯銀行法罪,經貴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洪麗淑於105 年1 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8 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438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3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莊珮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162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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