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39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9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文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受刑人之聲請而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號:108 年度執聲字第6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文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陸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曾文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 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本件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本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該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 頁),本院審核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法院為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部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及刑罰對受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並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