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7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6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翌銘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 年度易字第645 號、107 年度訴字第286 號,中華民國107 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8 年8 月13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72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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