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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年度上易字第7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凃𥙿斗吳佳頴簡志瑩凃𥙿斗吳佳頴簡志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 年度上易字第7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洪翌銘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 年度易字第645 號、107 年度訴字第286 號,中華民國107 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8 年8 月13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6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洪翌銘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路000巷0號居屏東縣○○鄉○○路0巷0號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 年度易字第645 號、107 年度訴字第286 號,中華民國107 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8 年8 月13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𥙿斗

                   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簡志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𥙿斗

                   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簡志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年度上易字第72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