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16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6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麗淑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4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麗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麗淑前犯銀行法罪,經貴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洪麗淑於105 年1 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8 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438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3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