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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39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邱明弘楊智守徐美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9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文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受刑人之聲請而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號:108 年度執聲字第6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文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陸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曾文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 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本件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本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該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 頁),本院審核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法院為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部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及刑罰對受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並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徐美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393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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