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聲字第44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4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明珠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明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珠前犯銀行法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林明珠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3 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