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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39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莊崑山李炫德陳明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39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則賢
選任辯護人
劉韋宏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張詠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3 月2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案由欄第二至四行「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4157 號、第21164 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5030號、第5031號」,應更正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4157 號、第21164 號、第21522 號、第21937 號、第22168 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9174號、108 年度偵字第4433號、109 年度偵字第5030號、第5031號」;第十一頁理由欄五、㈠第一至二行「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5030號、第503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應更正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9174號、108年度偵字第4433號、109 年度偵字第5030號、第503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之情形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以臻明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陳明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397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