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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49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莊崑山林家聖惠光霞

上訴人
即被告
賴偉民
選任辯護人
林靜如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嘉凱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卡里幽蘭查馬克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林鈺維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謝昇翰
居屏東縣○○○鄉○○路○段00巷0號 (指定送達)

邱俊堯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92-94頁附表一編號第9、16、18、19本院主文欄中之關於賴偉民、卡里幽蘭查馬克、謝昇翰、邱俊堯「緩刑參年」部分,均應更正為「緩刑伍年」。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惠光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原上訴字第49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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