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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609號

聲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凃裕斗張盛喜簡志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0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
受刑人
陳定宏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6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定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定宏前犯恐嚇取財得利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6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簡志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熊惠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609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