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21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21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13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1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1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1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17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高嘉駿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蘇加鴻
- 選任辯護人
- 劉韋宏律師(法扶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蘇柏豪
- 選任辯護人
- 謝明佐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邱修明
- 被告
- 陳明生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柳馥琳律師
上列被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8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2頁至第44頁「附表五:蘇柏豪所犯罪名及宣告刑(詳如附件A所示沒收部分)」,應更正為「附表五:蘇柏豪所犯罪名及宣告刑(詳如附件B所示沒收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A 附表五:蘇柏豪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編號│所為犯行 │所犯罪名 │宣告刑 │ ├──┼─────┼──────┼─────────────────────────┤ │1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壹 │ │ │8 │犯詐欺取財罪│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2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 │ │ │9 │犯詐欺取財罪│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3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 │ │ │12 │犯詐欺取財罪│陸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4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13 │犯詐欺取財罪│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5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 │ │ │14 │犯詐欺取財罪│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 ├──┼─────┼──────┼─────────────────────────┤ │6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玖 │ │ │81 │犯詐欺取財罪│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7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 │ │ │82 │犯詐欺取財罪│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 ├──┼─────┼──────┼─────────────────────────┤ │8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 │ │ │83 │犯詐欺取財罪│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 ├──┼─────┼──────┼─────────────────────────┤ │9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玖 │ │ │84 │犯詐欺取財罪│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10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 │ │ │85 │犯詐欺取財罪│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11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 │ │ │86 │犯詐欺取財罪│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12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 │ │ │87 │犯詐欺取財罪│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13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 │ │ │90 │犯詐欺取財罪│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 ├──┼─────┼──────┼─────────────────────────┤ │14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 │ │ │91 │犯詐欺取財罪│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 ├──┼─────┼──────┼─────────────────────────┤ │15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 │ │ │92 │犯詐欺取財罪│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附件B 附表五:蘇柏豪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編號│所為犯行 │所犯罪名 │宣告刑 │ ├──┼─────┼──────┼─────────────────────────┤ │1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壹佰│ │ │8 │犯詐欺取財罪│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2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 │ │9 │犯詐欺取財罪│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3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 │ │12 │犯詐欺取財罪│陸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4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 │ │13 │犯詐欺取財罪│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5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 │ │14 │犯詐欺取財罪│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 ├──┼─────┼──────┼─────────────────────────┤ │6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玖佰│ │ │81 │犯詐欺取財罪│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7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 │ │82 │犯詐欺取財罪│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 ├──┼─────┼──────┼─────────────────────────┤ │8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 │ │83 │犯詐欺取財罪│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 ├──┼─────┼──────┼─────────────────────────┤ │9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玖佰│ │ │84 │犯詐欺取財罪│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10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 │ │85 │犯詐欺取財罪│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11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 │ │86 │犯詐欺取財罪│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12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 │ │87 │犯詐欺取財罪│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13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 │ │90 │犯詐欺取財罪│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 ├──┼─────┼──────┼─────────────────────────┤ │14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 │ │91 │犯詐欺取財罪│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 ├──┼─────┼──────┼─────────────────────────┤ │15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 │ │92 │犯詐欺取財罪│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