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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21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孫啓強周賢銳范惠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21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13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1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1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1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17號

上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高嘉駿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上訴人
即被告
蘇加鴻
選任辯護人
劉韋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蘇柏豪
選任辯護人
謝明佐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邱修明
被告
陳明生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柳馥琳律師

上列被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8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2頁至第44頁「附表五:蘇柏豪所犯罪名及宣告刑(詳如附件A所示沒收部分)」,應更正為「附表五:蘇柏豪所犯罪名及宣告刑(詳如附件B所示沒收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范惠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唐奇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A
附表五:蘇柏豪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編號│所為犯行  │所犯罪名    │宣告刑                                            │
├──┼─────┼──────┼─────────────────────────┤
│1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壹  │
│    │8         │犯詐欺取財罪│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2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  │
│    │9         │犯詐欺取財罪│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3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  │
│    │12        │犯詐欺取財罪│陸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4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13        │犯詐欺取財罪│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5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  │
│    │14        │犯詐欺取財罪│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
├──┼─────┼──────┼─────────────────────────┤
│6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玖  │
│    │81        │犯詐欺取財罪│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7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  │
│    │82        │犯詐欺取財罪│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
├──┼─────┼──────┼─────────────────────────┤
│8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  │
│    │83        │犯詐欺取財罪│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
├──┼─────┼──────┼─────────────────────────┤
│9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玖  │
│    │84        │犯詐欺取財罪│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10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  │
│    │85        │犯詐欺取財罪│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11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  │
│    │86        │犯詐欺取財罪│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12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  │
│    │87        │犯詐欺取財罪│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13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  │
│    │90        │犯詐欺取財罪│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
├──┼─────┼──────┼─────────────────────────┤
│14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  │
│    │91        │犯詐欺取財罪│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
├──┼─────┼──────┼─────────────────────────┤
│15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  │
│    │92        │犯詐欺取財罪│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附件B
附表五:蘇柏豪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編號│所為犯行  │所犯罪名    │宣告刑                                            │
├──┼─────┼──────┼─────────────────────────┤
│1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壹佰│
│    │8         │犯詐欺取財罪│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2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
│    │9         │犯詐欺取財罪│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3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
│    │12        │犯詐欺取財罪│陸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4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
│    │13        │犯詐欺取財罪│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5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
│    │14        │犯詐欺取財罪│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
├──┼─────┼──────┼─────────────────────────┤
│6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玖佰│
│    │81        │犯詐欺取財罪│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7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
│    │82        │犯詐欺取財罪│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
├──┼─────┼──────┼─────────────────────────┤
│8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
│    │83        │犯詐欺取財罪│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
├──┼─────┼──────┼─────────────────────────┤
│9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玖佰│
│    │84        │犯詐欺取財罪│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10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
│    │85        │犯詐欺取財罪│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11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
│    │86        │犯詐欺取財罪│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12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
│    │87        │犯詐欺取財罪│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13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
│    │90        │犯詐欺取財罪│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
├──┼─────┼──────┼─────────────────────────┤
│14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
│    │91        │犯詐欺取財罪│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
├──┼─────┼──────┼─────────────────────────┤
│15  │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
│    │92        │犯詐欺取財罪│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212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