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93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蘭貴
- 選任辯護人
- 戴國石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上訴人即被告黃蘭貴」部分,應增列「選任辯護人戴國石」。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當事人欄所示之(選任辯護人戴國石)漏載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增列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