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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林水城任森銓陳美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明智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6 日羈押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押票上「羈押期間及起算日」應更正為「羈押期間及起算日自109年10月6日起羈押3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羈押裁定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漏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陳美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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