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4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偉民
- 選任辯護人
- 林靜如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劉嘉凱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卡里幽蘭查馬克
- 指定辯護人
- 義務辯護人林鈺維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昇翰
- 居屏東縣○○○鄉○○路○段00巷0號 (指定送達)
邱俊堯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92-94頁附表一編號第9、16、18、19本院主文欄中之關於賴偉民、卡里幽蘭查馬克、謝昇翰、邱俊堯「緩刑參年」部分,均應更正為「緩刑伍年」。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