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聲字第91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1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顏小燕
上列受刑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小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小燕前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經本院更一審駁回上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6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 年度原選上更一字第2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