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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97號

聲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邱明弘徐美麗楊智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阮鄭蘇(NGUYEN TRINH TO)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1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阮鄭蘇(NGUYEN TRINH TO)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阮鄭蘇( NGUYEN TRINH TO)前犯傷害致死罪,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移送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6 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阮鄭蘇( NGUYEN TRINH TO)於107 年6 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2 月1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 年度上更㈠字第3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楊智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明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97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