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9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阮鄭蘇(NGUYEN TRINH TO)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1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阮鄭蘇(NGUYEN TRINH TO)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阮鄭蘇( NGUYEN TRINH TO)前犯傷害致死罪,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移送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6 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阮鄭蘇( NGUYEN TRINH TO)於107 年6 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2 月1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 年度上更㈠字第3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