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46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67號
- 聲請人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被告
- 陳家財
- 被告
- 陳榮宗
- 被告
- 蔡亞峰
- 被告
- 郭要清
- 被告
- 許尊揚
- 選任辯護人
- 王俊凱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李吟秋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薛西全律師
- 被告
- 許峯城
- 選任辯護人
- 侯昱安律師
吳永茂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審理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110 年度訴字第14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受理110 年度訴字第14號被告等公共危險等案件,因本院先前相關強制處分案件已由本院4 名法官承辦,而本院法官編制員額僅6 人,扣除上開應迴避之法官4 人後,就本案即無從組成合議庭審理,爰檢附本院110 年訴字第14號案件卷宗、本院110 年度司法年度事務分配表、代理次序及合議庭配置表影本1 件,聲請裁定准予移轉其他同級法院等情。
二、按「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第1 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因受理該院110 年度訴字第14號被告等公共危險等案件,因該院先前相關強制處分案件109 年度聲羈字第23號、109 年度偵聲字第15號、110 年度偵聲字第2 號;109 年度聲羈字第25號、110 年度偵聲字第6 號;10 9年度聲羈字第20號、109 年度偵聲字第8 號;109 年度聲羈字第22號、109 年度偵聲字第14號;109 年度聲羈字第16號、109 年度偵聲字第7 號;109 年度聲羈字第17號、109 年度偵聲字第9 號、109 年度偵聲字第13號;已由該院4名法官承辦,而該院法官編制員額僅6 人,已據提出該院110 年訴字第14號案件卷宗、110 年度司法年度事務分配表、代理次序及合議庭配置表影本1 件為證,經本院審核無誤,則扣除上開應迴避之法官4 人後,就本案即無從組成合議庭審理。
㈡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移轉管轄,核無不合,爰裁定移轉管轄之法院。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