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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0 條(移轉管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2.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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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II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實務: 聲請移轉管轄網址 https://www.gov.tw/News3_Content.aspx?n=2&s=372129
zhone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前提:高等法官人數少(金門) 事件:檢聲押被告>裁定羈押>被告不服抗告>上級駁回 檢起訴被告>一審>二審(遇到抗告裁定駁回法官)法組§14-1II不得審,又無可審法官,刑訴§10I①法律不能 106年第5次刑事決議 移轉管轄,將案件移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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