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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0 條(移轉管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2.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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