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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編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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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法院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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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0 條
(移轉管轄)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
審判權
者。 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
審判權
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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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編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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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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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法院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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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法院職員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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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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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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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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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期日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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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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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之一 限制出境、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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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被告之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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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被告之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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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之一 暫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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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搜索及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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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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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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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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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鑑定及通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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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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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證據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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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章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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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編 第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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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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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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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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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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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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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編 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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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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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第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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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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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編 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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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編 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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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編 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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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編 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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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編之一 協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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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編之二 沒收特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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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編之三 被害人訴訟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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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編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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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編 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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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刑事訴訟法第 10 條的內容。這個法條規定,如果一個法院因為法律或事實的原因無法審判一個案件,或者因為特殊情況審判可能會影響公安或公平,那麼這個案件可以被轉移到同級的其他法院審判。如果直接上級法院也無法審判,那麼再上級法院就可以做出相應的裁定。 舉個例子,假設某個地方的法院因為某些法律或事實的原因無法審判一個刑事案件,那麼這個案件就可以被轉移到同級的其他法院審判。或者,如果某個案件的審判可能會對公安或公平造成影響,那麼也可以考慮將這個案件轉移到其他同級的法院審判。如果這些法院都無法審判,那麼再上級法院就可以做出相應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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