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65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5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漢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受刑人之聲請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號:110 年度執聲字第2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漢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伍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林漢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 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本件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本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該受刑人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 頁),本院審核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法院為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部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情節、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