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54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4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昕婕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6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昕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昕婕前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10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 年度重金上更四字第2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