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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682號

聲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李政庭蕭權閔王光照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8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凌偉婷

上列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凌偉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凌偉婷前犯證券交易法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重金上更四字第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王光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682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