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87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7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胡金忞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4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金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金忞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胡金忞於108 年7 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6 月4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8995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 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號、105 年度矚上訴字第2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