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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簡志瑩王俊彥曾鈴媖

原告
林詠誠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代理人
李宗澤律師
複代理人
賴奕霖律師
被告
張簡毅青

晏利昌

曾柏端

曾茂嘉

吳佩玉

巫祥榮

林威逸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曾鈴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以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