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世強
- 選任辯護人
- 施秉慧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焦文城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榮欽
- 選任辯護人
- 王叡齡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呂英招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柏瑋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林永勝律師
陳舜銘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欄、理由欄、附表二、附表三所載「呂英昭」,均應更正為「呂英招」。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