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
- 原告
- 林詠誠
- 訴訟代理人
- 洪家駿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宗澤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奕霖律師
- 被告
- 張簡毅青
晏利昌
曾柏端
曾茂嘉
吳佩玉
巫祥榮
林威逸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
晏利昌
曾柏端
曾茂嘉
吳佩玉
巫祥榮
林威逸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