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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55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李政庭毛妍懿黃建榮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黃英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8號判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英俊針對111年度上訴字第18號判決聲明異議,認該案槍砲罪不成立,因A槍之槍管已明顯損壞,槍管內之鐵管是徒手塞入未固定;B槍為道具槍本身即無槍管,皆非完整槍枝。且警政署公告如缺少主要零件或零件損壞皆不構成槍砲罪云云。

二、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定之聲明異議,係當事人就檢察官依確定之裁判執行時,有指揮不當情事,始得向法院為之,聲明異議之客體為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又當事人對法院所為之判決不服者,端視該判決是否確定,分別依上訴或其他程序予以救濟,不能以聲明異議為之。

三、經查,依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受刑人係對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8號判決不服,表明不應成立槍砲罪,並非指摘本件執行檢察官究有何指揮違法或不當,自非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規定聲明異議之適法標的。從而,本件受刑人向本院聲明異議,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黃建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155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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