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2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瑞慶
- 選任辯護人
- 董尚晨律師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解除委任)
魏君婷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即被告周瑞慶之選任辯護人部分,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即被告周瑞慶之選任辯護人部分,有誤寫如附表「更正前欄」所示內容之情形,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欄」所示,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期臻明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更正前 更正後 選任辯護人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 魏君婷律師 選任辯護人 董尚晨律師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解除委任) 魏君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