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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25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孫啓強陳明呈鄭詠仁徐莉喬

抗告人
即受刑人
吳嘉宏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3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認定原裁定之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原裁定附表編號16至22所載「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462號」,均應更正為「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462號」外,其餘均引用原裁定之記載(如附件)。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吳嘉宏(下稱抗告人)所犯附件附表所示之數罪,犯罪時間相近、犯罪類型相同、犯罪動機、態樣、手段相似,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又本案附件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刑期為有期徒刑8年1月,原裁定卻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僅減少3年11月,已違反責任遞減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經對照各法院所定之應執行刑,顯然過苛,爰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更為較輕刑度之裁定云云。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而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之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此裁量權之行使,乃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裁量之職權,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21號、第1076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四、經查,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共24罪,均已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編號3至8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編號9至14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16至22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等情,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且抗告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就如附件附表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刑事聲請書在卷為憑。經核符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規定,原裁定因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審酌附件附表各罪間之犯罪時間相距之遠近、犯罪之性質是否相同、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及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並依限制加重原則、罪責相當及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就抗告人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經核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之外部界限及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亦無顯然違反比例原則之裁量濫用情形,應屬法院裁量權之適法行使。

五、抗告意旨雖以前詞指摘原裁定所定刑期過苛云云,惟查:

㈠原裁定係就抗告人所犯附件附表所示24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除前揭各次曾分別定應執行刑之9月、11月、2年、1年6月之部分外,另有附件附表編號15、23、24所示之罪即有期徒刑1年2月、1年3月、6月部分未曾定應執行刑,故本次定應執行刑之刑期不得重於前揭已定應執行刑之各罪與其餘各罪所示刑期之總和即8年1月(計算式:9月+11月+2年+1年6月+1年2月+1年3月+6月=8年1月)。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已實質減少3年11月,幅度將近一半,故抗告人指摘減少幅度過低云云,並非可採。

㈡又附件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合計有期徒刑1年,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編號3至8所示之罪,合計有期徒刑3年,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編號9至14所示之罪,合計有期徒刑7年2月,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16至22所示之罪,合計有期徒刑7年7月,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足見於本案前之各次定應執行刑時,已充分考量抗告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情節、手段均相同、各次犯罪時間接近、犯罪行為所造成之損害輕重及抗告人取得之不法利益多寡、參與程度深淺等因素,而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各該裁判正本在卷足憑。則原裁定在附件附表所示24罪之總刑期合計21年8月(計算式:1年+3年+7年2月+7年7月+1年2月+1年3月+6月=21年8月),經先前已就前揭各罪適度酌定應執行刑後,與未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刑期合計為8年1月之基礎上,另考量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及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並斟酌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依限制加重原則、罪責相當及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狀,在不得重於有期徒刑8年1月之範圍內,再酌定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即難認有何違反比例原則、裁量怠惰或裁量濫用致量刑過重之情事。抗告人指摘原裁定僅實質減少3年11月,故減刑幅度過低云云,顯係未將曾定應執行刑部分之減刑幅度計算在內,自非可採。

㈢至其他法院定應執行刑之刑度,乃係各法院針對個案犯罪情節不同而綜合考量判斷後之結果,尚與本案情節不同,本於審判獨立原則,各法院之裁定並不拘束其他法院,自不得比附援引,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抗告人指摘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過重,求為較輕刑度之刑,尚屬無據。是以,本案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鄭詠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明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嘉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9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嘉宏犯如附表所示之貳拾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嘉宏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
    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
    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
    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
    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
    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
    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決先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4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1至2
    、3至8、9至14、16至22所示之罪,曾經各定應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9月、11月、2年、1年6月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就附表所
    犯,雖各有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
    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
    定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
    受同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限制,是本院認本件聲請核
    屬正當,應予准許。復依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
    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
    部界限之拘束,不得重於上開曾定應執行刑之各罪之應執行
    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9月+11月+2年
    +1年6月+1年2月+1年3月+6月=8年1月)。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罪
    時間集中於民國109年6月30日至同年7月8日間,犯罪態樣皆
    為加入同一詐欺集團後,擔任提款車手、取簿手,或駕車搭
    載同案共犯提領詐欺贓款、受委託指導同案共犯測試提款卡
    等工作,責任非難之重複性較高;復考量各罪仍係侵害不同
    被害人之法益,斟酌全體犯罪應予非難評價之程度,與受刑
    人仍有復歸社會之需要、刑罰之邊際效益遞減、痛苦程度遞
    增等總體情狀,暨衡酌受刑人以前引調查表書面陳述請求從
    輕量刑之意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
    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雖於前引調查表中另陳述「目前尚有
    另案未判決」之意見,然受刑人所指前揭另案,若於判決確
    定後確符合數罪併罰要件,要屬受刑人是否得另向檢察官請
    求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尚與本件定應執行
    刑無涉,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莉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30日 109年6月30日 109年7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橋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896號 橋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896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448、22041、2322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金訴字第30號 109年度審金訴字第3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5、122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16日 110年3月16日 110年12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金訴字第30號 109年度審金訴字第3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5、12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4月14日 110年4月14日 111年1月26日 備           註  橋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806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31號   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  編號3至8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3日 109年7月3日 109年7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448、22041、23227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448、22041、23227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448、22041、2322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5、12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5、12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5、122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24日 110年12月24日 110年12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5、12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5、12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5、12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26日 111年1月26日 111年1月26日 備           註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31號     編號3至8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3日 109年7月3日 109年6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448、22041、23227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448、22041、23227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977、24333、25310、2085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5、12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5、122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31、132、142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24日 110年12月24日 110年11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5、12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5、122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31、132、14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26日 111年1月26日 111年5月2日 備           註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31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47號   編號3至8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  編號9至1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4日 109年7月4日、同年月5日 109年7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977、24333、25310、20857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977、24333、25310、20857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977、24333、25310、2085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31、132、142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31、132、142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31、132、142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16日 110年11月16日 110年11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31、132、142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31、132、142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31、132、14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2日 111年5月2日 111年5月2日 備           註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47號     編號9至1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4日 109年7月4日 109年7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977、24333、25310、20857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977、24333、25310、20857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720、2106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31、132、142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31、132、14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59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16日 110年11月16日 111年2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31、132、142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31、132、14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5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2日 111年5月2日 111年5月2日 備           註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47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750號   編號9至1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28日 109年6月28日 109年6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462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462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46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3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19日 111年5月19日 111年5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6月21日 111年6月21日 111年6月21日 備           註  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280號     編號16至22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28日 109年6月28日 109年6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462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462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46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3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19日 111年5月19日 111年5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6月21日 111年6月21日 111年6月21日 備           註  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280號     編號16至22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28日 109年7月2日 109年7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462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246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239、17271、20584、2201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3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49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50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19日 111年8月31日 112年3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3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49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5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6月21日 111年10月5日 112年5月3日 備           註  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280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553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659號   編號16至22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抗字第256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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