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55號
- 聲明異議人
- 即受刑人
- 黃英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8號判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英俊針對111年度上訴字第18號判決聲明異議,認該案槍砲罪不成立,因A槍之槍管已明顯損壞,槍管內之鐵管是徒手塞入未固定;B槍為道具槍本身即無槍管,皆非完整槍枝。且警政署公告如缺少主要零件或零件損壞皆不構成槍砲罪云云。
二、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定之聲明異議,係當事人就檢察官依確定之裁判執行時,有指揮不當情事,始得向法院為之,聲明異議之客體為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又當事人對法院所為之判決不服者,端視該判決是否確定,分別依上訴或其他程序予以救濟,不能以聲明異議為之。
三、經查,依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受刑人係對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8號判決不服,表明不應成立槍砲罪,並非指摘本件執行檢察官究有何指揮違法或不當,自非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規定聲明異議之適法標的。從而,本件受刑人向本院聲明異議,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