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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2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唐照明林家聖蔡書瑜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周瑞慶
選任辯護人
董尚晨律師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解除委任)

魏君婷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即被告周瑞慶之選任辯護人部分,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即被告周瑞慶之選任辯護人部分,有誤寫如附表「更正前欄」所示內容之情形,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欄」所示,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期臻明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更正前 更正後 選任辯護人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       魏君婷律師 選任辯護人 董尚晨律師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解除委任)       魏君婷律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2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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