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4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建佐
吳泓誠
王辰皓
陳國淵
洪誠佑
上列被告妨害秩序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二十三行「同署113年度偵字第4011號、2283號」,應更正為「同署113年度偵字第4011號」
。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贅載2283號,應予刪除)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