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10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11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12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1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14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冠錡
- 選任辯護人
- 許淑琴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馬健嘉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李權儒律師
- 被告
- 蘇上倫
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審判決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6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2年度訴字第560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原審判決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60號」之記載,均發現有誤,依前開說明,自應均更正為「112年度訴字第560號」。